山乡酿造网    风味香 

SHANXIANGZAO.COM


只做高质量的产品推荐

基业百年,我们坚持做高质量的产品与服务

文章
  • 文章
搜索
首页 >> 品质生活 >>居家安全 >> 同台饮酒人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担责
详细内容

同台饮酒人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担责

时间:2015-11-09     【转载】   来自:韶关日报   阅读

    本报讯 一群朋友一起喝酒,其中一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他共同饮酒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其他共同饮酒的5人对死者交通事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不予赔偿,但从人道主义考虑酌情判令5人给予死者家属适当补偿。


    张伟醉酒后发生事故死亡


    被告李立、王峰与死者张伟(均为化名)是相识的朋友,但其他三名被告是王峰的朋友,与张伟互不相识。2014年底,王峰等4人相约在龙归镇某饭店聚餐,期间,王峰接到张伟电话,便邀请其过来参加聚会。随后,张伟与李立来到饭店,6人加了半斤米酒共同饮用。晚上7时散席后,大家相继分别回家。晚上9时,张伟、李立来到离饭店约50米远由其堂兄经营的饭店休息喝茶,20分钟后离开。当晚10时,张伟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前方同向重型货车尾部发生碰撞导致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张伟醉酒后在夜间雨天未降低速度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张伟家属向法院起诉了肇事车主等侵权人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家属又以被告李立、王峰等人均未对张伟的喝酒行为予以劝告,并护送其安全回家,对其死亡后果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饮酒的5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款合计l0万元。


    法院认定5被告没过错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张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晚上要驾驶摩托车回家,还参与饮酒并未能合理控制自己的饮酒量,且在事后不顾别人劝阻执意驾车前行,对肇事结果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5名被告人存在强迫、故意刁难等恶意劝酒行为,其共同饮酒行为没有过错。在本案中,5名被告与死者堂兄均反映,张伟在酒席结束后并没有表现醉酒状态,其行为与意识较为清醒,且散席分开时还有同来的李立陪伴,被告王峰也提醒其路上要小心,因此,同桌饮酒的被告等人主观上均没有过错。酒席结束后,李立陪伴张伟到其堂兄经营的饭店休息喝茶,此时张伟已经处于一个比较安全的地方,且有堂兄弟照顾,因此,被告李立也已经尽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综上,法院认定,5名被告与张伟共同饮酒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共同饮酒后已经尽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应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因此,被告等人对张伟交通事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但鉴于张伟正值壮年,其意外死亡确实给原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从人道主义考虑,法院酌情判令5名同桌饮酒的被告给予其家人适当补偿,一审判决被告李立、王峰分别补偿1500元,其他3人分别补偿500元给死者家属。


    [法官说法]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公民,尤其是成年公民饮酒的规定,亲朋好友共同饮酒是社会交往建立人际关系,增进人与人之间感情的一种方式。但共同饮酒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理解为:共同饮酒人在意识到饮酒人饮酒后会存在某种危险性时,应当进行劝阻,在劝阻无效且饮酒人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其无法完全支配自己的行为,这时,共同饮酒人应当将其送至医院或者送到安全地方,这是共同饮酒人应尽到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WINE  SHOPPING

网上商店:网上预订,物流配送

腾讯

阿里

淘宝

京东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Insert title here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