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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入宪”夯实建设美丽中国根基

时间:2018-03-31     【转载】   来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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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增加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方面的内容,是本次宪法修正案中的一个突出亮点。“贯彻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重要表述,被写入宪法(以下简称为“生态文明入宪”)。宪法的这些修改意味着什么?给我们身边的生态环境带来哪些改变?记者近日专访了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看看他们怎么解析。


    “生态文明入宪”,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宪法中的具体体现


    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要求;“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增写“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要求……


    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表示,这些写入宪法的“生态文明”相关内容,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宪法中的具体体现。五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这是“生态文明入宪”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生态环境部领导班子成员黄润秋对记者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工业文明发展到后期全世界都在思考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提升对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认知,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这是在国家发展理念上的重大历史性飞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探索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黄润秋表示,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导下,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绩。例如,原环保部已经组织15个省(市、区)划定了生态红线,15个省份有1/4的国土面积被红线“圈起来”,形成生态环境严格保护的空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试行,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维护公共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我们找对了空气污染治理的路子,去年入冬以来蓝天明显增多;原环保部针对重点环境问题启动了7个专项行动,涉及大气污染防治、黑臭水体整治、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打击“洋垃圾”等方面。“这些都是‘生态文明入宪’的理论和实践基础。”黄润秋说。


    体现了全党全国人民共同意志,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了根本国家行为准则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表示,绿色发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也是“生态文明入宪”的基础。五年来,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把环保视为重要工作和职责。百姓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积极参与环保活动。法治建设方面,五年来有18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定或修改,力度前所未有;环保执法、司法迅速发展完善,这些都使得“生态文明入宪”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


    “生态环境总体在改善,不仅是监测数据在好转,大家也有切身体会。蓝天增多,河水变清,生物多样性保护受到重视,这都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果,是支撑‘生态文明入宪’的实践基础。”吕忠梅说。“生态文明”等相关内容写入宪法,体现了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了根本的国家行为准则。“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宪法作为总章程,增加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使我国未来的生态文明建设得到了最高保障。”


    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表述。这一理念为各国人民同心协力完善全球治理、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指明了方向。黄润秋认为,这是从全人类和平、发展的角度考虑今后的发展方式,是站得更高、想得更远的创举。中国这几年在环境治理方面的决策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认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入宪,有利于将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经验分享出去,为人类探索解决全球共同面临的环境等问题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吕忠梅认为,增加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生态文明相关表述的宪法,将国际上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同中国的传统文化有机结合,展现了治国理政方略,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将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推动有关法律法规完善


    修正后的宪法,将“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宪法修正案写入这一要求,赋予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的职权,有利于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一岗双责”的责任,强化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吕忠梅认为,这为政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提供了宪法依据,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政府组成部门,便于对生态环境实施统一监管、协同执法,改革过去各部门间不协调、不联动的弊端,提升监管效率和效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有法律都应该以宪法为准则,按照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制定。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广阔的法制空间。吕忠梅表示:“未来,应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生态环境立法作为独立的子系统。此外,应推进环境法的适度法典化,进行系统编纂。”


    我国现行的30多部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制定时间有先有后,存在内容碎片化、相互冲突等问题。虽然经历过小修小补,但重复率依然很高,有的法律之间重复内容高达60%;在另一些领域又存在空白。这导致立法、修法成本高,也使得法律的执行困难,给基层执法者实际工作带来许多不便。此外,这些法律过去由不同职能部门起草,因各部门的职责范围、管理目标不同,导致制度间相互矛盾冲突,执法时推诿扯皮,降低了执法效率。还有,资源与环境分立的立法模式也导致一系列问题,例如,关于水,有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两部法律。水法管水量,水污染防治法管水质,而水质水量必须统一管理才能解决水资源的保护问题。如果资源法只管开发利用,环保法只管污染治理,不可能真正解决污染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应尽快推进环保法律的适度法典化工作。之所以要“适度”,是因为生态环境问题复杂多样,环境法典既不可能像民法典那样精细完备,也不可能把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所有内容都纳入一个法典。环境法典应该具有开放性,对一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综合事项提取“公因式”,同时为变化留下空间,不断吸纳新内容。


    “各类污染问题的根源在于不合理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生态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问题。写入‘生态文明’相关内容的宪法在公众心中扎根,推动大家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走绿色发展道路,这是治本措施。”黄润秋表示。(《 人民日报 》 2018年03月31日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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