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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汇总

时间:2015-10-17     【转载】   来自:中商情报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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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 


   (1) “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2011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通过。该规划纲要提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

  

  扩大消费内需对扩大内需的战略作用,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加强公共安全体制建设,保证食品药品安全。

  

  (2) 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 (国家发改委令第 9 号),延续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 》 (国家发改委令 40 号)

  

  中的规定,将“白酒生产线”列入“限制类”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 ,对此类项目,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

  

  为了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内需,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2009 年 1 至 2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陆续审议通过了包括轻工业在内的十大重点产业的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轻工业承担着繁荣市场、扩大就业、服务“三农”的重要任务,振兴轻工业必须努力扩大市场需求,加快自主创新,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走绿色生态、质量安全和循环经济的新型发展之路,具体包括:积极扩大城乡消费,增加国内有效供给;加快技术进步;强化食品安全;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支持优势品牌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培育发展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加强企业管理,全面提高产品质量。

  

  (3) 税收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1]第 084 号) ,规定从 2001 年 5 月 1 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其中,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均为每斤(500 克)0.50 元;比例税率:粮食白酒 25%,薯类白酒 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 ,规定从 2006年4月1 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调整为 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 克)或 0.5 元/500 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 500 毫升为 1 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9 号)规定自2009 年 1 月 1 日起,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 (1-比例税率) 。

  

  与修订前相比,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分子增加了“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0 号)及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70%(含 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对设立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中,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70%以下、年销售额1,000 万元以上的品种,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50%至 70%范围内自行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60%至 70%范围内。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 3 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2012 年7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财法[2012]8 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进行了解释: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 白酒生产许可证制度


    2005年9月1日起,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 (包括白酒生产企业)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2006 年度,国家颁布了 《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06版),该细则规定:国家发改委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 年本)中,将白酒生产线列入限制类目录。此后,国家质检总局于 2010 年 8 月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0 版) ,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必备条件,并在《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中规定,将规模以上(即年销售额 500  万元以上) 白酒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许可证有效期为3 年。

  

  (5) 全国白酒行业纯粮固态发酵白酒行业规范


    2005 年2月,经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同意,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颁布实施《全国白酒行业纯粮固态发酵白酒行业规范》,推行“纯粮固态白酒标志” 。

  

  (6) 酒类流通管理政策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5 年第 25 号令)自 2006 年 1 月起施行。该管理办法规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在内的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登记备案制度和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按属地管理原则,填报《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在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实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以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同时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7) 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


    针对 2012 年底曝光的白酒塑化剂事件,以及屡禁不止的以假酒、劣质酒冒充高档白酒的现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 2013 年 11 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 ) ,《通知》明确了要严格落实白酒生产企业责任主体,从源头保障白酒质量安全。强调了原辅材料采购、生产过程监管、产成品出厂检测、白酒标签监管的全过程监管。并着重强调了对塑化剂污染物的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白酒,严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此外,《通知》还要求强化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和抽查的手段,督促企业满足生产许可条件,强调了对白酒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要求,明确了要完善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和退出机制。(中商情报网)

  

  附:2001 年以来颁布实施的白酒产业主要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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