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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特供类”酒卷土重来 销售渠道特殊需加强监管时间:2015-10-15 8月26日消息(何欣 高艳)近年来,贵州白酒市场销售十分低迷。为了求生存,一批白酒企业大打擦边球,加大了推出所谓的“特供”类产品的力度,这类酒的特征是,不在市场上公开摆卖,而是通过定制式、团购式进行销售,而且价位高昂,如贵州金沙集团的“摘要酒”等。目标就是要借特殊的产品名称吸引消费者眼球、抬高价格、促进销量。但从记者了解来看,对此类新生产品,需要加强监管。 一、贵州“特供”类酒生产由来已久,随着白酒业的艰难,大有卷土重来之势。 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曾下发通知,要求酒类企业不准生产标注有“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 近日,记者通过对众多白酒消费者采访了解到,“特供酒”依然还是常显身影,而且大有卷土重来之势。家住六盘水市的陈师傅告诉记者,前两个月自己的表妹结婚喜宴上,用的酒都印有“特供”字样。陈师傅说,这样的“特供”酒,在市场上可以随时买到。记者以消费者的名义询问多家白酒销售点,销售员都表示,随时可以提货。 贵州是中国白酒的重要产区,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禁令”之前,在贵州省各地,无论是著名的茅台酒厂,还是各种私人白酒企业,以及基酒作坊都公开充斥着各种档次价格的“特供酒”。长期以来,很多企事业单位、甚至政府机关都曾有过购买、甚至定制“特供”类酒的行为。 2013年以后,随着相关部门打击“特供酒”的力度逐渐增大,加上“三公金费”在白酒使用上的限制,“特供”类酒销售有所收敛。取而代之的,是一些符合市场规律的个性化的定制酒纷纷出炉。比如,以个人名字(如:张三接待酒)、企业名称(如:某某公司专用接待酒)命名的酒都得到了消费者的青睐。一些像以金沙“摘要”酒、铜仁 “题跋”酒为名的吸引眼球的企业高端酒产品也出现在市场上。这些酒都具有一个特点,市面上没有销售,需要和酒企直接对接购买。 二、以“摘要”为名的这一类特供酒已经成为贵州部分白酒企业提高销量求生存的重要手段。 记者了解到,“摘要”酒一瓶为650毫升,售价为1800多元。“摘要酒”酒厂的一位销售经理表示,“摘要酒”已经上市2年,上市第一年的时候就达到5000万的销售成绩,在白酒业的寒冬给企业带来了可贵的利润。在采访中,多家酒企管理者均表示,生产这样的酒也是厂家生存的法则,在法律上只要商标注册合法、酒在品质上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市销售就是合规合法的。 贵州省委省政府在2010年前后大打白酒产业牌,在当地政府支持下出现了万众办酒企的繁荣局面,但很快遭遇国内白酒业的寒冬。一酒企总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受严控“三公消费”等政策的影响,当前贵州多数酒企业生存十分艰难,很多企业都在谋求转行。目前,在贵州省茅台镇,除了茅台酒厂的窖坑是满负荷生产以外,全镇民营酒企所有的窖坑加起来,约有百分之六七十的窖坑都是属于停产状态。被采访者表示类似“摘要”酒这一类的高端酒也就是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之下诞生的,很难说得上它们是违规产品。 三、“摘要”这样的“特供”类酒在商标名称、食用安全性方面还缺少实质上的监督管理。 针对摘要名称这一类问题,记者了解到,“摘要”确实已经被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已有备案,从知识产权方面来说符合规定。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摘要”这样的酒,可以说是市场有需求,在包装上也没有印刷“特供”等字样,如果商标合法,就不存在违规问题。针对此情况,有工商部门人员表示,这类酒目前并不在特供酒的打击范围之列,作为企业走的是高端路线,是企业的发展之路,无从干涉。 “这样的酒,在食品安全方面基本都是有保障的,尤其是像金沙集团这样大的企业更加安全。”在采访中,多方人士认为,虽然这些酒不进入渠道市场,而是通过定制,团购方式来销售,口口相传,但如果是正规企业生产的话,企业不会傻到连酒的安全性也无法保证,相反,目前来看,部分这类酒品质还属于上层。但如果是一些企业同样生产低价位的特供酒,就可能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问题,由于没有在市面摆卖,管理部门监管起来,确实有一定难度。这点,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四、部分消费者认为“特供”类酒恐将助推社会不良之风回头和扰乱市场秩序。 一些高价位的“特供类酒”的生产者表示:“贵州的很多官员应该都喝过或是了解过这种酒,否者我们的销量也不会这样好,这些酒用来招待和送礼也不会像茅台那样显眼。” 这样的现象,也正是贵州省社科院副研究员龙希成以及很多消费者所担心的。他们都表示,如此异样的酒名很容易引起公职人员、企业老板的关注,而因为高端,不外呼就是送人、送礼。在中国的这个送礼文化上,如果这一类异名的酒,品种逐渐增多后,恐怕一些腐败、奢靡等社会不良之风会出现回头之势。另外,一些商家利用这些容易让人产生“公权力联想”的名称,也有借其名义炒高市场价格,扰乱市场持续,破坏市场竞争环境之嫌。 针对以上问题,多方人士提出以下建议: 1、 加强常态化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杜绝公款对这类酒的违规使用。 2、 加强政府对酒企业的创新发展和引导,创新、完善酒类流通体系,出台相关政策大力支持和指导酒类企业正常开发高端酒品。 3、 加强商标的注册管理。开展酒类商品名称的专项整治行动,限制对具含有特殊隐喻的商标的使用,如“内参”、“清样”、“题跋”等。 4、 鉴于某些“内供酒”难以发现和管理遗漏等问题,建议建立社会公共举报制度,让社会公民时实参与监督。(央广网贵阳,文/何欣 高艳) |